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
展委托理财投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
立判断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建
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日常管理和报
告,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二、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使
用期限为一年(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独立董事: 、 、
朱列玉 罗其安 郑国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