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
聘任颜亚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何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何颉先生、
牟兴勇先生、何鹏先生、吴攀道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庄万福女士为公司财
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了解上述高管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述高管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颜亚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何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聘任何颉先生、牟兴勇先生、何鹏先生、吴攀道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庄
万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系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杨光亮: 周洁敏:
吉 利:____________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