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15-063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丽盛”)收
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 4950 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
岩高桥街道徐家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子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万东,男,汉族,1973 年 12 月 9 日出生,北京工信联合知识
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湖甲 1 号森嘉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振德,男,汉族,1980 年 10 月 10 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
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东路 155 号 3 号楼
5 单元 1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26 幢。
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虎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叶公司”)因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
9755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 年 2 月 13 日及 7 月 2
日,上诉人珠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万东,被上诉人普丽盛的委托代理人任虎成,
原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
诉人珠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万东,被上述人普丽盛的委托代理人任虎成、张昀
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知)终字第 4950
号)对本案做出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但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论。虽然珠叶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但其他上述理由
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三仟八百元,均由台州市
珠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知)终字第 4950
号)。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
9755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