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15-04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343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31,485,0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4.3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由高兵华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其中独立董事苏勇先生、杨芳女士因另行公
务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5 人,其中监事王均豪先生、裴学龙先生因另行公
务请假。
3、董事会秘书陈辉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28,614,405 98.75 2,823,517 1.21 47,100 0.04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
2.01 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27,827,005 98.41 3,610,917 1.55 47,100 0.04
2.02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27,827,005 98.41 3,610,917 1.55 47,100 0.04
2.03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28,353,905 98.64 3,074,017 1.32 57,100 0.04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27,957,005 98.47 3,483,817 1.50 44,200 0.03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28,593,905 98.75 2,834,017 1.22 57,100 0.0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2.01 发 行 价 格 及 定 1,727,505 32.07 3,610,917 67.04 47,100 0.89
价原则
2.02 发 行 数 量 及 锁 1,727,505 32.07 3,610,917 67.04 47,100 0.89
定期
2.03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2,254,405 41.86 3,074,017 57.07 57,100 1.07
决议有效期
3 关于公司 2015 1,857,505 34.49 3,483,817 64.68 44,200 0.83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 1、2、3、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李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