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本人提交了有关事项的资料,
本人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人
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本人对上述两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上述两项议案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关联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
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
效期,旨在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赞成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关联事项议案中回避表决。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盛斌、陈建国、
郝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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