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5]字 1224 第 037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 1224 第 0377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二○一
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公司会议厅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罗艳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下午3:00至2015年12月2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12月17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及监事。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 一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共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465,409,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73,418,434股的60.1756%。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6,214,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73,418,434股的0.80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7人,代表
股份4,851,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12人,代表股份3,162,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089%。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独
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71,126,0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379,919股,弃权118,3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516,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35%;反对379,919
股,弃权118,3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卢 鑫:
2015 年 12 月 2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