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
的立场,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从公司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经审慎分析,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
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
(三)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为所属子公司向中信银行、浙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事项
公司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担保对
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我
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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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辉 潘同文 郭 刚
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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