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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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 0228 号

致: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高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3 日-2015 年 12 月 2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4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

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B 座 9 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韦振宇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31 人,

均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277,882,17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00%。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 255,492,4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76%。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2 人,代

表股份 22,389,7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

经验证,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前公司独立董事鲍金红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3 日就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本次会议召开时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

事进行投票。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

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3、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高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6《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7《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8《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1.1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2、审议通过《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277,882,17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1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娄 爱 东

李 包 产

201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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