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就
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我们认为:
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市场规则。
2、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
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