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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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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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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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0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浙江东晶电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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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浙江金华宾虹西路 555 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840,62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759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1,92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898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持有公司股

份数 59,763,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49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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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63,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 ; 反 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22,500 股,反

对 1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63,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 ; 反 对 100 股 ,占 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会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22,500 股,反

对 10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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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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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叶远迪

201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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