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5-10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
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通知,该公
司与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国盾”)签署了《购销协
议》。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电兴发与广西国盾签署了购销协议,广西国盾向中
电兴发购买私有云盒子和摄像机,协议总金额为壹拾贰亿捌仟万元整。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1)名称: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31 号航洋国际城 2 号楼 1221 号
(4)法定代表人:许晓荣
(5)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3 年 09 月 27 日
(7)营业期限:2013 年 0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6 日
(8)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咨询、安
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凭保安服务许可证经营);保安技
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安防产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凭劳务派遣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设备安
装、维修;公共安全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安全防护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户外活动信息咨询、户外活动策划、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以下项目仅限广西国盾
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经营: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
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的培训。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677761
2.广西国盾与公司及中电兴发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广西国盾没有与公司发生任何业务。
4.履约能力分析:广西国盾是一家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
备签署本《购销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国盾
乙方:中电兴发
1、产品清单及价格
单价 总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功能参数 单位 总量
(元) (元)
私有云盒 中电兴 4 路播放
1 iSaf.B1 990 台 1000000 990000000
子 发 1 路分析
中电兴 卡片型,
2 摄像机 iSaf.C1 290 台 1000000 290000000
发 720P
采购总金额为:小写:1,280,000,000.00 元 ,大写金额:壹拾贰亿捌仟万
元整。
如果实际供货过程中私有云盒子及摄像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功能参数发生
变化,甲乙双方就产品单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应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向乙方下达 2 万套本协议产品的订货;同时,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剩余 98 万套本协议产品
的订货,在前述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进度向乙方下达订单(订单
样式详见附件),乙方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订单即生效。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
按订单约定的交货数量及时间交付本协议产品。
3、交货期限:【订单】生效后且甲方收到预付款项之日起 90 日内发货。乙
方应在发货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接收产品/设备及进行验收,如
甲方对交货期限有特殊要求,则应在【订单】中载明,该载明的时限要求应给乙
方留出备货、发货的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不得少于 90 天。
4、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 118 号青秀万达广场西 2 栋 38 层。
如甲方对交货地点有特殊要求,则应在【订单】中载明,双方一致确认交货地点
均在中国境内。
5、产品/设备的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立即清点数量、查验产品规格型
号是否与合同相符、包装有无破损,如甲方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
方交货数量、规格型号、包装等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收货物后 7 个工作日内将
加盖公章的收货确认单原件送达乙方,但未送达确认单不影响甲方收货确认的效
力。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验收,逾期不验收或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质量验收合格。到货后 15 个工作日内经测试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
乙方负责更换。
6、货款的支付
(1)甲方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惟甲方将货款付至乙方以下账号,方视为
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在【订单】生效后 3 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金额的 30%作为预付
款,于设备到货之日起,分 12 个月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其的资金占用费
(费率为 10%,即订单总金额的 7%),即:每月应支付货款的计算公式为:订单总
金额*77%/12。
7、乙方的产品/设备质量保证义务
自本协议产品到货之日起 12 月内为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对非人为因素
及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故障,供方负责免费维修。
8、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订单】项下的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
该【订单】项下未付货款的 1‰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订单】项下的产品/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
日按该【订单】约定应到而未到货物金额的 1‰支付违约金;
(3)除上述违约行为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次订单总金额
3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违约行为发
生在第一笔订单发出之前,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9、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 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予
以确定方为有效。
(2)争议管辖
凡因履行本协议及甲乙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
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兴发将积极保证本协议正常履行,中电兴发也
从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协议中约定产品的生产、
交货等按期执行。
2.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但对公司下一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预计将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 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8.094 亿元(2015 年公司收购了中电兴发
100%股权以及苏州开关二厂 70%股权),本协议金额已超过公司 2014 年度经审
计的营业总收入,占 201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35.16%。
3.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及中电兴发不存在
对履行本协议形成依赖,公司仍有一套完整的产品销售体系和业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电兴发有着较强的经济、技术、产品实力,良好的销售
团队;广西国盾是一家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完成协议约定
的内容。上述经营协议的签订,进一步说明了中电兴发的反恐与公共安全产品获
得客户认可,开拓了中电兴发的销售市场,提升了中电兴发在反恐与公共安全、
智慧城市行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显示了公司在反恐与公共安全领域稳步发展,有
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律师意见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
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系独立法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购销协议》的合法资格;中电兴发与广
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购销协议》是真实的,《购销协议》已经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真实、有效。
六、风险提示
由于本协议履行期为一年、合同金额大,协议能否正常履行可能存在不确定
性;本协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能否按时收款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将积极
严格执行以及督促协议对手方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公司承诺今后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本协议的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本次中电兴发签署重大协议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在上述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