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独立董
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
件,全体董事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刘刚、穆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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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宗林(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 明(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文英(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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