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年产 1.5 万吨青稞原酒及陈化老熟技改项目延期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年产 1.5
万吨青稞原酒及陈化老熟技改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
的决定,仅涉及该等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不涉及该等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年产 1.5 万吨青
稞原酒及陈化老熟技改项目延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独立董事:贾登勋、索有瑞、方文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