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宝”或“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上海谊众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3,130 万元投资上海谊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事项,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展公司寻求新的增长点,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
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3,130 万元投资上海谊
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将督促公司根据其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围绕主
营业务合理规划资金用途,谨慎、认真地制订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奉建芳 李清伟 韩 静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