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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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

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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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

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

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

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

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

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

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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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事项: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改造项目、

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物资采购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每季度检查对外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

事项的实施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7、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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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

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

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空缺期

间,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签

字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

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

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 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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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

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

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

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

的提出惩罚措施。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

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

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

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

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安排,针对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部制定具体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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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实施。

2、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

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象。 特殊

审计事项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3、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

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

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

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

提供专业建议。

4、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

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

计记录的事实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

建议。

5、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拟定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

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如审计对象对

审计报告初稿存在较大异议,经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与审计对象直至其

直接上级经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异议写入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审

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当审计报告无审计发现及建议并发表无保留意见时,内部审计部

直接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业绩快报、工程项目等的内部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直接出具正式

审计报告。

6、审计对象制订整改计划: 审计对象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

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抄送经审计对象直接上级批准的

整改计划。 对于与内部审计部有异议事项,需写明异议原因。

7、做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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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8、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

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裁

决处理。

9、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对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落实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必要时,

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报告批准日后 30 日内,及时对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自内部审计

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

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应由内部审计

部负责人批准,并按期归还。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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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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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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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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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

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如有)。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

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

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

后者有冲突,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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