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已经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
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具备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
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内容进行调整。本次
调整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定价公允、合理,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切实可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步步高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步
步高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公司重新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步步高集团具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对象资格;公司与步步高集团重新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定
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敬 周兰 刘咏梅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