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股 600613 股票简称:A 股 神奇制药 编号:临 2015-055
B 股 900904 B 股 神奇 B 股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龙里分厂(以下简称“神奇药业”)
收到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5]35 号)、《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环责改字[2015]3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未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利用渗坑倾倒其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5 年 12 月 8 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
报告(龙环监[2015]72 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第 1 条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
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未保证设施
正常运行的,处 2000 至 10000 元罚款。
你公司的第 2 条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
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
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
限期排除危害,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排除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如有异议,可
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未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利用渗坑倾倒其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5 年 12 月 8 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
报告(龙环监[2015]72 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第 1 条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
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第 2 条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九条规定:禁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排
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
期排除危害,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排除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进行如下整改:
1、立即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2、立即停止利用渗坑倾倒其他废弃物,限期 3 日内排除危害。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
局或者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里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司子公司神奇药业收到上述告知书和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修
复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其及时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新
的其他废弃物倾倒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目
前,神奇药业已按相关要求准备提交相关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陈述、申辩和
听证结果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