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实施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12 月 22 日,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将募集资金使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能进一步提高公司
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符合有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有利于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实施公司 2014 年非
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永岗 邱洪生 吴琪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