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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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5-06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 3 项诉讼取得新进展,涉案金额为 216,838,427.78 元,详细情况请见

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起诉 应诉 诉讼(仲裁)是 诉讼(仲

承担连带 诉讼仲裁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 诉讼(仲裁)涉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 调解情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否形成预计负债 裁)判决执 二审情况

责任方 类型 称及所在地 及金额 情况 况 况

方 请)方 及金额 行情况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公司不服该

作出(2013)绥商 (2013)绥商初字第 134 号判

一审判决,

初字第 134 号民事 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

于 2013 年

判决书。公司不服 求。案件经发回重审,[2014]

2012 年 3 月份,公司与邹平汇超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 11 月 6 日 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29

该一审判决,经提 绥商初字第 295 号判决书判

邹平汇超 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合同总价款 178 万, 向农垦中院 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

北大荒龙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 起上诉后发回重 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

1 保温节能 公司已支付 50%转让款 89 万元,因项目审批原因,公司于 提起上诉, 第 16 号民事裁定书,

2013、5 2013、5 垦麦芽有 诉讼 法院、农垦中级法 890,000 审,绥化农垦法院 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

科技有限 3 月 29 日提出暂停项目,对方回函并停止设备准备,后公 邹平汇超保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

限公司 院,哈尔滨市 于 2014 年 12 月 4 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二、

公司 司要求其退款,对方认为已造成损失 20 余万元不予退 温节能科技 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

日、2015 年 1 月 8 邹平汇超公司返还龙垦麦芽公

款。 有限公司不 院重审。

日两次开庭审理本 司转让费 777,500 元;三、驳

服判决,向

案,于 2015 年 7 月 回龙垦麦芽公司其他诉讼请

农垦中院提

15 日作出[2014]绥 求。

起上诉。

商初字第 295 号民

事判决书。

最高院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受理本案,于

公司诉请要

2015 年 5 月 13 日、6

求按实际加

月 25 日开庭审理本

案件于 2013 年 5 月 工系数 2.2

案,于 10 月 21 日作出

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交付加工产

判决:一、解除鑫亚公司与青 (2015)民二终字第

理,2013 年 7 月移 成品,认为

北大荒青 201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青枫亚麻签订《亚麻纱加工合 枫公司所签订的 156 号《亚麻 68 号民事判决书,判

北大荒鑫 送至黑龙江省高 青枫公司无

枫亚麻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亚麻 4000 吨。因被告在加工合 纱加工合同》;二、青枫公司 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

2 亚经贸有 院。法院于 2013 年 权扣除已生

2013、5 2013、5 织有限公 诉讼 法院,最高人民法 同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工进展情况,且迟迟不予交付产 113,768,625.66 按《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的 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

限责任公 10 月 28 日开庭审 产出的

司(委托 院 成品,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并返还未加工亚 加工系数 4.628 给付已加工完 项为青枫公司于判决生

司 理本案,于 2014 年 953.821 吨

加工) 麻原料及已加工产成品。 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未使用的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

10 月 22 日作出 长麻纱,故

亚麻原料 长麻纱用料系数 2.2、

[2013]黑高商初字 不服该一审

其他用料系数按照《亚

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向最

麻纱加工合同》约定,

高人民法院

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完

提起上诉

毕的亚麻纱产成品及尚

未使用的亚麻原料。

2

案件于 2013 年 5 月

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理,2013 年 7 月移

判决:一、青枫公司给付鑫亚

送至黑龙江省高 最高院于 2015 年 3 月

公司货款 24,404,519.16 元及

院,青枫公司在本 23 日受理本案,案号

逾期付款利息;二、如青枫公

王熙刚、 案中提起反诉,要 (2015)民二终字第

北大荒青 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 公司不服该

北大荒鑫 陈卫东、 2011 年 11 月起至 2012 年底,公司分批向青枫亚麻公司销 求公司支付监管佣 69 号,于 2015 年 7 月

3 枫亚麻纺 清偿部分,鑫亚公司以王熙 一审判决,

亚经贸有 郑丽君、 黑龙江省高院,最 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 元, 金 720 万元,并承 23 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3、5 2013、5 织有限公 诉讼 102,179,802.12 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 向最高人民

限责任公 满丽辉、 高人民法院 青枫亚麻公司尚欠付 94,484,646.46 元及利息,故提起诉 担案件受理费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作

司(买 持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 法院提起上

司 刘学、肖 讼。 66.86 元。法院于 出(2015)民二终字第

卖) 卖、变卖所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

荣鹏 2013 年 12 月 10 日 69 号民事判决书,判

三、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请

开庭审理本案,于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求;四、驳回青枫公司反诉请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判。

求。

作出[2013]黑高商

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

决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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