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5-06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 3 项诉讼取得新进展,涉案金额为 216,838,427.78 元,详细情况请见
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起诉 应诉 诉讼(仲裁)是 诉讼(仲
承担连带 诉讼仲裁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 诉讼(仲裁)涉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 调解情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否形成预计负债 裁)判决执 二审情况
责任方 类型 称及所在地 及金额 情况 况 况
方 请)方 及金额 行情况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公司不服该
作出(2013)绥商 (2013)绥商初字第 134 号判
一审判决,
初字第 134 号民事 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
于 2013 年
判决书。公司不服 求。案件经发回重审,[2014]
2012 年 3 月份,公司与邹平汇超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 11 月 6 日 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29
该一审判决,经提 绥商初字第 295 号判决书判
邹平汇超 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合同总价款 178 万, 向农垦中院 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
北大荒龙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 起上诉后发回重 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
1 保温节能 公司已支付 50%转让款 89 万元,因项目审批原因,公司于 提起上诉, 第 16 号民事裁定书,
2013、5 2013、5 垦麦芽有 诉讼 法院、农垦中级法 890,000 审,绥化农垦法院 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
科技有限 3 月 29 日提出暂停项目,对方回函并停止设备准备,后公 邹平汇超保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
限公司 院,哈尔滨市 于 2014 年 12 月 4 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二、
公司 司要求其退款,对方认为已造成损失 20 余万元不予退 温节能科技 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
日、2015 年 1 月 8 邹平汇超公司返还龙垦麦芽公
款。 有限公司不 院重审。
日两次开庭审理本 司转让费 777,500 元;三、驳
服判决,向
案,于 2015 年 7 月 回龙垦麦芽公司其他诉讼请
农垦中院提
15 日作出[2014]绥 求。
起上诉。
商初字第 295 号民
事判决书。
最高院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受理本案,于
公司诉请要
2015 年 5 月 13 日、6
求按实际加
月 25 日开庭审理本
案件于 2013 年 5 月 工系数 2.2
案,于 10 月 21 日作出
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交付加工产
判决:一、解除鑫亚公司与青 (2015)民二终字第
理,2013 年 7 月移 成品,认为
北大荒青 201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青枫亚麻签订《亚麻纱加工合 枫公司所签订的 156 号《亚麻 68 号民事判决书,判
北大荒鑫 送至黑龙江省高 青枫公司无
枫亚麻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亚麻 4000 吨。因被告在加工合 纱加工合同》;二、青枫公司 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
2 亚经贸有 院。法院于 2013 年 权扣除已生
2013、5 2013、5 织有限公 诉讼 法院,最高人民法 同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工进展情况,且迟迟不予交付产 113,768,625.66 按《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的 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
限责任公 10 月 28 日开庭审 产出的
司(委托 院 成品,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并返还未加工亚 加工系数 4.628 给付已加工完 项为青枫公司于判决生
司 理本案,于 2014 年 953.821 吨
加工) 麻原料及已加工产成品。 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未使用的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
10 月 22 日作出 长麻纱,故
亚麻原料 长麻纱用料系数 2.2、
[2013]黑高商初字 不服该一审
其他用料系数按照《亚
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向最
麻纱加工合同》约定,
高人民法院
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完
提起上诉
毕的亚麻纱产成品及尚
未使用的亚麻原料。
2
案件于 2013 年 5 月
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理,2013 年 7 月移
判决:一、青枫公司给付鑫亚
送至黑龙江省高 最高院于 2015 年 3 月
公司货款 24,404,519.16 元及
院,青枫公司在本 23 日受理本案,案号
逾期付款利息;二、如青枫公
王熙刚、 案中提起反诉,要 (2015)民二终字第
北大荒青 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 公司不服该
北大荒鑫 陈卫东、 2011 年 11 月起至 2012 年底,公司分批向青枫亚麻公司销 求公司支付监管佣 69 号,于 2015 年 7 月
3 枫亚麻纺 清偿部分,鑫亚公司以王熙 一审判决,
亚经贸有 郑丽君、 黑龙江省高院,最 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 元, 金 720 万元,并承 23 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3、5 2013、5 织有限公 诉讼 102,179,802.12 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 向最高人民
限责任公 满丽辉、 高人民法院 青枫亚麻公司尚欠付 94,484,646.46 元及利息,故提起诉 担案件受理费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作
司(买 持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 法院提起上
司 刘学、肖 讼。 66.86 元。法院于 出(2015)民二终字第
卖) 卖、变卖所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
荣鹏 2013 年 12 月 10 日 69 号民事判决书,判
三、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请
开庭审理本案,于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求;四、驳回青枫公司反诉请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判。
求。
作出[2013]黑高商
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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