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阅,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对待并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截止2015年12月21日,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
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目前的其他担保事
项。截止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
经审批的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45,875万元人民币(包括本次担保
相应的金额),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11,416.31万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49%。无逾期担保事项,不存在涉
及诉讼的担保事项。截止2015年12月2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
行担保外,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有效规避了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
二、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新材料”)、湖州乐通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乐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
公司长久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
事会同意乐通新材料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
币 8,000 万元;同意乐通新材料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同意湖州乐通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公司为乐通新材料、湖州乐通在使用以上授信额
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