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就聚飞光电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提高
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情况,投资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即任何时点未到期的产品余额不得超过 3 亿
元人民币),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此次投资品种为一年以内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得涉
及证券投资,和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投资产
品。
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5、投资期限
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以买入理财产品时点计算)。
6、投资实施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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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
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8、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投资风险: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
场波动等系统性风险;
(2)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财务
部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
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2)针对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①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
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②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针对投资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①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应相互
独立;
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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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有关的信息;
(4)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
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
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
东谋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必要程序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2、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
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
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
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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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的事项。
五、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
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
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幸思春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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