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
的内容一致,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及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
裕,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
过 3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
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的事项。
独立董事: 钱可元 张新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