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内审部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过对内审部负责人候选人简历的认真审查,我们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所规定的情况,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同时,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
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我们同意选举张东
海先生为内部审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