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的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收
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关于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绵阳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商行”)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等资料,调查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定价依据的合理性等,我们认为,公司拟使
用自有资金 3.36 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临集团”)持有的绵阳商行股权事项,其定价是依据绵阳商行的评估情况
并参考同类金融机构的市场估值水平而确定的,交易事项公平、合理;该事项有
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投资结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以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绵阳商行系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参股公司,富临集团持有
绵阳商行 8.65%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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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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