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绵阳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商行”)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调查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定价依据的合理性等,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3.36
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集团”)持有
的绵阳商行股权事项,其定价是依据绵阳商行的评估情况并参考同类金融机构的市场
估值水平而确定的,交易事项公平、合理;该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投资结
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绵阳商行系公司控
股股东富临集团的参股公司,富临集团持有绵阳商行 8.65%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富临集团持有的绵阳商行 5,380 万股股权事项。
二、《关于推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林鹏先生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林鹏先生具备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推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推举林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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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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