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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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编号:临 2015-063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12 月14 日以传真和送达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9 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王锦霞女士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详见附

件。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近三年未受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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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且上述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此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拟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拟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

案,并批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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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锦霞: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4 年出生,大学本

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医药

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会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价格评审中

心专家委员。现任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高级顾问、同时担任山东瑞康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威高集团医

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

附件 2: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锦

霞女士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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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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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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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锦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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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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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锦霞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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