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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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5-02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13 日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决【2015】84 号《关于对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后,对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同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认真学习。针对存在的问

题,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仔细地分析了问题原因,逐项制定了整改措施和明确落实责任人,形

成《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并分别经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

关整改内容和整改措施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公司 2011 年 9 月和 12 月分别为关联方上海新华成城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代垫 850 万元(共计 1700 万元),并直接

支付给上海虹西实业公司。该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

临时报告义务。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公司 2010 年收购成城公司时约定向其提供 13.2 亿元人民币财务

资助款项专项用于清偿其既有债务。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只注意到基于 2011 年

9 月和 12 月代垫资金的时点我方还押有财务资助进度尾款对应的债务未支付且

余额均超过 1 亿元,而忽略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已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收回上述代垫款项,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整改措施:公司已组织高管和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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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

二、存在问题:“公司截至 2011 年底向成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生额累计

16.1 亿元,该金额超出公司 2010 年 10 月 26 日《关于收购成城项目的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的‘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约定标准向成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款项 13.2

亿元’。上述超出部分的财务资助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

告义务,并且在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未将相关财务资助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

露。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及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

情况说明: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约定向成城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款项 13.2 亿元”未明确该等金额是“余额”还是“发生额”。实际公司以

余额不超过 13.2 亿元为限向成城公司支付财务资助款项,期间累计支出发生额

为 16.1 亿元,累计收回发生额为 3.5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全额收回上述财务

资助款项 13.2 亿元本息,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整改措施:公司已组织高管和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第四十五

条的相关规定,明确财务资助以累计发生额为限,并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

三、存在问题:“上海中润解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100%)

2014 年 8 月通过房产包销协议,间接向成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700 万元。该关

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但公

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公司上述事项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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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上述房产包销协议已终止履行并已全额

收回垫付资金 2700 万元本息,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整改措施:公司已组织高管和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严格按规

定执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

针对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我公司已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和梳理,开展了全公司

的合规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风险警示教育,完善相关

制度和执行,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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