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关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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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4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 年 12 月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与马钢(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本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终止,不

存在重大风险。

关联交易内容: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人回避情况: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丁毅

先生、钱海帆先生、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就 2016 年财务公司

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签署

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

定,该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公司董事对该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生、

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与会的三名非关

联董事即三名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该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

2、法定代表人:高海建

3、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42211

4、注册资本:人民币 629,829 万元

5、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

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

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

7、201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 897.16 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65.47 亿元

营业收入 691.52 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01 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财务公司为关联人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

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2、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1)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支付

存款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

准利率和浮动范围;亦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

贷款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

率范围;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根据财

务公司的要求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

(3)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时,

收费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

费(如适用);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4)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每月末

金额不得高于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及应计

利息总额。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22 日

3、协议期限:该协议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4、主要内容

(1)存款服务: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

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

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该等服务系集团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股份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的利益,按一般商务

条款(或对本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 提供的财务

资助,并无以本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2)贷款服务: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可视需要随时向财务公

司申请为其提供贷款服务,财务公司根据申请条件和金额依法向集团

公司提供发放贷款的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提供的贷款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集团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须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应财务公司的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

措施。

(3)其它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将按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申

请依法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

据承兑、保函、承销债券、财务顾问、保险代理、外汇结售汇等)。

上述其他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及附属公司须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缴

付给财务公司利息及票据承兑、保函、承销债券、财务顾问、保险代

理、外汇结售汇手续费等服务费,在 2016 年内不高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五、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财务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

使本公司利用其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并且通过财务公

司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效益;另一方面,根据前述交易原则

和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

并无不利影响。总体而言,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

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在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与会的三名非关联董事即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该协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刘芳端先生认为:该协

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

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协议是按商业原则签订的,

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协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非关联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金融服务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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