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 厦华 编号:临 2015-099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大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 涉案的金额:741.37 万元及利息;
● 本次诉讼,公司需按有关协议约定支付事务所律师代理费 889,573 元,并计入 2015
年当期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市金环投资有限公司(“金环公司”)
被告之一: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华公司”、“本公司”)
被告之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厦华成都分公司”)
2013 年 6 月 9 日,原告金环公司因行纪合同纠纷为由,以本公司及厦华成
都分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及返利款合计
约 741.37 万元及利息。公司已于 201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承诺及或
有事项”(二)“或有事项”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中
披露。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
金环公司于 2002 年 9 月与厦华公司、厦华成都分公司合作经销彩电,并签
订《经销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业务合作书》等相关文件。
金环公司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返利约 741.37 万元;2、被告从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到实际还清欠款时止。
三、诉讼判决情况:
在原、被告双方对账无果、原告亦不同意进行司法审计的情况下,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成都市金环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
件受理费 63,691.78 元,由成都市金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目前公司已经收到《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成民初字第 967 号)。
原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
本次诉讼,公司需按有关协议约定支付事务所律师代理费 889,573 元,并计
入 2015 年当期损失。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