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
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 人,代表股份 1,142,561,4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85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142,522,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85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3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共 6 人,代表股份 2,71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45%。该等股东均为
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田俊彦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
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42,534,0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9.9976%;
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002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6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03%;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9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42,534,0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9.9976%;
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002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6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03%;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9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201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