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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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

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 人,代表股份 1,142,561,4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85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142,522,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85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3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共 6 人,代表股份 2,71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45%。该等股东均为

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田俊彦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

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42,534,0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9.9976%;

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002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6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03%;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9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42,534,0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9.9976%;

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002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6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03%;反对票为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9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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