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认真审议了《关于
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等本次变更会计估计的相关资料,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对应
收款项会计估计相关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更恰
当的反映公司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类,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估计。
独立董事:耿小平、李英平、李华杰、吴秋兰、陈 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