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关于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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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临时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在仔细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安徽盛

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满

足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融资向银行贷款,该公司信誉及

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独立

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

(一)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上述四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二)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上述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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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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