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临时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在仔细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安徽盛
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满
足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融资向银行贷款,该公司信誉及
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独立
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
(一)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上述四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二)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上述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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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