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监测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监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包
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
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 3.7 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
品。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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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监测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根美 靳 明 陈 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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