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致歉函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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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歉 函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本人成晓华,系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公

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人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4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分别减持朗科科技股票200万股、680万股,合计减持880万股,减持比例达

到朗科科技已发行股份的6.59%,本人在减持朗科科技股票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没有停

止买卖公司股票。本人减持朗科科技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超比例

减持的股份数为212万股,超比例减持金额为4,664万元。

本人上述超比例减持朗科科技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

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制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

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本人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

零四条的规定对本人给予的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人接受深圳证监局的行政

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缴纳罚款。

本人在此诚恳地向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致歉。今后本人将以此为戒,加强

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监局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成晓华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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