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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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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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5]第 74 号

致: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者“公

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 56 号福茵长乐国际大酒店四楼环湖厅召

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王易程律师及纪雪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

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就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青海春天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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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以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015 年 12 月 2 日,青海春天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即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青海

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

议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列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载明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在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 56 号福茵长乐国际大酒店四楼环湖厅如期召开。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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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4899787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 28530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4%。

3.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数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计 33 名,合计代表股份 490264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2%。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

载的一致。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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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三)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90,132,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7%;反对股份数为 131,4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2.审议《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90,132,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7%;反对股份数为 131,4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3.审议《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90,132,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7%;反对股份数为 131,4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4.审议《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90,132,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7%;反对股份数为 131,4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5.审议《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90,132,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7%;反对股份数为 131,4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6.审议《关于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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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490,132,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7%;反对股份数为 131,4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25,428,447 股,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48%;反对股份数为 130,909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 0.5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后出具。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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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王易程

负责人: 张县利 承办律师: 纪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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