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彭中天、罗玫、邓峰、孔炯、刘华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