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铝锭,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 60%以上。铝价格波
动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公司开展原材料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
了锁定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带
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降低原材料价格波
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因此公司拟开展原材料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拟开展原材料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情况如下:
1、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公司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只限于在上
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铝期货品种,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2、业务期间: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3、预计投入金额:公司铝期货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保证金)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将关于
增加期货套期保值的投入金额及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原材料铝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原材料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
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原材料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松才、张陆洋、祝祥军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