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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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7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1

日下午15: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1日下午15:

00期间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

347,519,449股,占公司总股份618,171,052股的56.621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

司股份298,958,3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

名,代表股份48,561,0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556%;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4,876,941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8.7217%;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47,379,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597%;

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4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4,736,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2%;反对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47,379,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597%;

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4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4,736,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2%;反对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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