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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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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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5]第 143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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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5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298,958,39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61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8,561,05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85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47,379,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03%;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64,736,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47,379,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03%;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64,736,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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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5]第 143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王小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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