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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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5]第 143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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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5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298,958,39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61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8,561,05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85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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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47,379,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03%;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64,736,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47,379,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03%;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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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64,736,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反对票: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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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5]第 143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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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王小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