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同大股份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61 号”文批准,山东同大海
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1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5,3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26,389,086.4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910,913.54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87,230,913.54 元。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永字(2012)
第 21003 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归还情况
1、201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以及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7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2、201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以及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3、201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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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同意公司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4、2013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 1,7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5、2013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6、2014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7、2014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8、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 1,7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8、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9、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 2,6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项目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公
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
求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拟使用闲置超募资金人民币 12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该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大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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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1,2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同大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公司承诺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 12 个月内不进行此类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 本次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大股份将部分超募资金 1,2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降低财务成本,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况,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大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明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同大股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2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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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欧阳刚 韩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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