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1 16:30: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

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12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经过审慎审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12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景岩 徐江红 刘秀丽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同大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