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
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12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经过审慎审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12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景岩 徐江红 刘秀丽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