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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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五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限制性股票的认购,以及三名激励对象调减限制性股票的认购,公司董事会对

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

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并同意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宋希亮、李广源、杨依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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