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接受实际控制人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彬贤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
助,本次财务资助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
效率,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0%,不高于公司的融资成本,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
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