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拟提
交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接受实际控制人财务资助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由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资助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
展,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0%,
不高于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财务资助,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张彬贤先生、刘明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