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义投资、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投资债权审查情况
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一、债权申报情况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
道”)设立的四家合伙企业: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上海芮嘉投资中心、
上海纯优投资中心和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富义投资、
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投资”,合称“四合伙企业”)向新亿股份管
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申报本金 申报利息 申报违约金 申报合计
富义投资 19,982.00 3,602.86 3,996.40 27,581.26
亁灏投资 29,020.00 5,248.40 5,804.00 40,072.40
纯优投资 11,465.00 1,748.65 2,293.00 15,506.65
芮嘉投资 14,165.00 1,966.48 2,833.00 18,964.48
合计 74,632.00 12,566.39 14,926.40 102,124.79
二、债权形成过程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新亿股份”)为了完成非公开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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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股票事宜,于 2013 年 1 月 7 日,与四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
海优道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上海优道设立了富义投资、芮嘉投资、
纯优投资、乾灏投资等四家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向社会公众发行
私募产品,为新亿股份募集资金。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01020,以
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和上海优道提供的私募资金汇入新亿股份控制
账户的汇款凭证,四家合伙企业汇入新亿股份资金情况如下:
(1)2012 年 6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乾灏投资分批次汇入
新亿股份开立于民生银行上海市中支行的“0219012830001708”账号、
江 苏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的 “ 18200188000177869 ” 账 号 共 计 人 民 币 :
290,200,000.00 元;
(2)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富义投资分批次汇入
新亿股份开立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的“2000668279000170”账号共计人
民币:199,820,000.00 元;
(3)2013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5 日,纯优投资分批次汇入
新亿股份开立于农业银行青浦赵巷支行的“03779700040089515”账号共
计人民币:114,650,000.00 元;
(4)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8 月 8 日,芮嘉投资分批次汇入新
亿股份开立于农业银行青浦赵巷支行的“110401040090133”账号共计人
民币:141,650,000.00 元。
后因新亿股份定向增发投资项目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且截至新亿股份破产重整受理日(2015 年 11 月 7 日),新亿股份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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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四合伙企业归还上述募集资金,由此形成四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的债
权,合计本金金额 7.46 亿元。另外,管理人也和出具《鉴定意见书》的
会计师以及经办与优道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沟通,没有证
据证明有资金从新亿股份回流给四合伙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新亿股份
对向四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了兑付,因此,上述债权属实。
三、利息和违约金
1、利息计算
根据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新亿股份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签署的《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四合伙企
业募集资金作为认购新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保证金;并约定,
如果因新亿股份原因导致非公开发行未能成功的,则新亿股份应该按照
本金的 20%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经管理人审核,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约 5%,具体根据央行同期
贷款利率核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列示如下:
A、乾灏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52,484,006.92 元;
B、富义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6,028,623.83 元;
C、纯优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7,486,510.00 元;
D、芮嘉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9,664,782.50 元。
以上四合伙企业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25,663,923.25 元。
2、违约金计算
根据上述《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新亿股份应当以认购保证金(即
本金)的 20%支付违约金。经管理人核算,新亿股份应当支付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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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A、应支付乾灏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8,040,000.00 元;
B、应支付富义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964,000.00 元;
C、应支付纯优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2,930,000.00 元;
D、应支付芮嘉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330,000.00 元。
以上应支付四投资中心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9,264,000.00 元。
四、债权审查确认结果
综上,四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四合伙企业对
新亿股份的债权本金为 746,320,000.00 元,利息为 125,663,923.25 元,
违约金为 149,264,000.00 元,债权合计 1,021,247,923.25 元。
五、债权收购/豁免及预计清偿情况
根据公司公布的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收购部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并豁免公司债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145))、《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
收购和预计清偿情况如下:
富义投资和乾灏投资分别将 274,363,719.08 元和 400,724,006.92
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源稀金”)。
《重整计划》获准生效后,万源稀金将对从富义投资收购的
274,363,719.08 元的债权和从乾灏投资收购的 400,724,006.92 元的债权
进行放弃,豁免公司的相应负债。
在万源稀金对合伙企业的部分债权进行收购和豁免后,四家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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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剩余的债权金额总计 346,160,197.25 元。
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 65.73%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四家合伙企业
预计请清偿金额共计 227,565,713.67 元,具体的每家合伙企业的收购、
豁免以及预计清偿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金额 收购/豁免金额 豁免后余额 清偿率 预计清偿金额
1 富义 275,812,623.83 274,363,719.08 1,448,904.75 65.73% 952,509.98
2 亁灏 400,724,006.92 400,724,006.92 0.00 65.73% 0.00
3 纯优 155,066,510.00 0.00 155,066,510.00 65.73% 101,940,723.67
4 芮嘉 189,644,782.50 0.00 189,644,782.50 65.73% 124,672,480.02
合计 1,021,247,923.25 675,087,726.00 346,160,197.25 65.73% 227,565,713.67
六、资金追索情况
根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的显示,四家合伙企业募集进
入新亿股份的部分资金被原公司董事长周剑云等自然人利用职务之便不
法使用,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新疆塔城市公安
局报案,对周剑云等自然人不法使用的公司资金进行追索。另外公司得
知,上海司法机关已对部分被周剑云等自然人不法使用的资金以及所形
成的资产进行了冻结和查封,资产价值正在评估当中,公司将积极向相
关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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