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关于控股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9 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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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5 临─085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

煤集团”)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向公司递交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成立于 1985 年 8 月 4 日,现持有山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40000100090429 2-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亿叁

仟肆佰陆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公司住所为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新平旺;法定代表人为张有喜。经营范围:煤炭生产加工。机

械制造。工程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含 锅炉、电梯)安装、租

赁。生铁冶炼。建材生产。仪器仪表制造、维修。专网通讯。 饮

用及工业用水生产、销售。煤款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林木种

植。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

医疗服务。地质水文勘测。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

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按许可证、特行

证经营,而证件又直接核发给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仅限相应

持证单位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煤炭资源生产经营管理

(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污水处理、供暖设备安装、

维修服务。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数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份类别 限售情况的说明

(万股) 比例

限售期为2013年3

大同煤矿集团 有限售条

68,001.28 30.17% 月12日至2016年9

有限责任公司 件股份

月12日(注)

合计 68,001.28 30.17% ——

注:2012年12月26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41号文核准批复。2013

年2月1日,公司向同煤集团发行680,012,800股股份,收购了其

拥有的大唐热电88.98%股权、塔山发电60%股权、同华发电95%

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此次新增股份于2013年3月12日上市。

同煤集团承诺:上述股份自获得上市之日起,在36个月内限制

出售。2015年,针对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为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同煤集团承诺:其持有的公司680,012,800股股份到期解

除限售后6个月内不减持。

截止本公告日,同煤集团履行了上述承诺。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

的情况。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内容如下: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作

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的控股

股东,就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避免与漳泽电力

产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同煤集团及其子公司依托自身的产业优势、地域优势,

积极争取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和低热值煤发电政策,

代漳泽电力培育塔山二期 2×660MW 发电项目、朔南 2×350MW

热电项目、阳高 2×350MW 热电项目、同煤集团东金潘园区 10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大同采煤沉陷区 100MWp 光伏发电项目,

上述火电、光伏发电项目待竣工投产发电并手续完备后两年内

注入漳泽电力。鉴于塔山 20MWp 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全部投产发

电和完成竣工决算,待竣工投产发电并手续完备后两年内注入

漳泽电力。

二、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在今后不经漳

泽电力委托不会投资与漳泽电力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相

同、类似或相近的经济实体或项目,且不以其他方式从事与漳

泽电力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营活

动。

三、若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实际控制

的其他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业务与漳泽电力及其全资、控股子

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给漳泽电力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

失的,同煤集团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以有利于漳泽电力为

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同业竞争;若同煤集团将来有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漳泽电力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同煤集团会将上述

商业机会让予漳泽电力。

四、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同煤

集团将向漳泽电力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实际控制

的企业不再作为漳泽电力的关联方为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起,本函及本函项下的保证、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

承诺,对于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

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

四、备查文件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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