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5-090 号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调减原募投项目“现
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用于玉门特色农产品综合加工中心项目,并调整该项目部分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2015-062”号公告)。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
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0 吨颗粒酒花保鲜库项目(酒泉)和甘肃天
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 吨马铃薯原种保鲜库项目(山丹县)是本
公司“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两个项目实施点,根据项目建
设的需要,上述两家实施主体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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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绿鑫集团)、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薯业)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丹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开设
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支付绿鑫集团 5000 吨颗粒酒花
保鲜库项目和天润薯业 5000 吨马铃薯原种保鲜库项目所需的相关投
入开支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 账 户 开户银行
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
271303532920025684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6205016504010000000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
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
任公司分别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工商银行酒泉
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2713035329200256849,本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分笔从原“现代物流
体系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建行兰州铁路支行支付 1200 万元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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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至绿鑫集团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绿鑫集团 5000
吨颗粒酒花保鲜库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甘肃
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山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2050165040100000009,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分笔从原“现代物流体
系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建行兰州铁路支行支付 1200 万元募集
资金至天润薯业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天润薯业 5000
吨马铃薯原种保鲜库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绿鑫集团、天润薯业、本公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
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绿鑫集团、天润薯
业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绿
鑫集团、天润薯业和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应当配合
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绿鑫集团、天润薯业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绿鑫集团、天润薯业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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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军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查询、复印
绿鑫集团、天润薯业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
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查询阿绿鑫
集团、天润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查
询绿鑫集团、天润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并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认可。
5、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
向绿鑫集团、天润薯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西南证券。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应保证对帐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酒泉分
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
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绿鑫集团、
天润薯业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协议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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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9、本协议一式拾份,协议四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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