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交易对方袁佳宁、王宇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1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说明
经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
方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
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字页)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