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5-106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7 号)核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公司”)2015 年 11 月向 9 名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118,483,41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16.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994.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8,483.41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1,964,391,511.1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
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003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平潭发展(项目子公司)于
2015年12月18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信银行和中信建投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平潭发展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1301012600066398,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账户金额为 13,000 万元。该
专户资金仅用于平潭发展“平潭海天福地美丽乡村综合旅游(启动区)项目”
中“美丽乡村石厝改造示范区”建设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平潭发展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平潭发展如将专户中
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平潭发展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
建投。平潭发展存单不得质押。
(二)平潭发展与中信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平潭发展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平潭发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平潭发展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平潭发展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
对平潭发展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平潭发展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程明可以随时到
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平潭发展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平潭发展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平潭发展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平潭发展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信建投。中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平潭发展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中信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平潭发展、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平潭发展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平潭发展、中信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
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平潭发展、中信银行、中信建投三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平潭发展备用。
2、公司与建设银行和中信建投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平潭发展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5050189000700000202,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账户金额为 7,000 万元。该
专户资金仅用于平潭发展“平潭海天福地美丽乡村综合旅游(启动区)项目”
中“自驾游营地”建设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平潭发展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平潭发展如将专户中的
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平潭发展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
平潭发展存单不得质押。
(二)平潭发展与建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平潭发展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平潭发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平潭发展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平潭发展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平潭发
展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平潭发展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程明可以随时到建
设银行查询、复印平潭发展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查询平潭发展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查询平潭发展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设银行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平潭发展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
建投。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平潭发展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建设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平潭发展、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平潭发展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平潭发展、建设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平潭发展、建设银行、中信建投三方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平潭发展备用。
3、公司与招商银行和中信建投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平潭发展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91902786610303,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账户金额为 466,390,898.82 元。
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平潭发展“补充流动性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平潭发展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平潭发展如将专户中的
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平潭发展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
平潭发展存单不得质押。
(二)平潭发展与招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平潭发展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平潭发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平潭发展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平潭发展和招商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平潭发
展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平潭发展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程明可以随时到招
商银行查询、复印平潭发展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平潭发展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平潭发展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平潭发展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
建投。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平潭发展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招商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平潭发展、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平潭发展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平潭发展、招商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平潭发展、招商银行、中信建投三方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平潭发展备用。
4、公司与医院管理公司、民生银行和中信建投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一)平潭发展及其全资子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分别为:696208015 和 696196117,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账户
金额为 40,000 万元和 0 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平潭发展“平潭海峡医疗园区
建设项目(一期)”下子项目“平潭康复医院”建设资金 13,000 万元;“平潭
口腔医院”建设资金 8,000 万元;“平潭美容医院”建设资金 9,000 万元;“平
潭耳鼻喉医院”建设资金 10,000 万元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平潭发展及其全资子公司医院管理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
式存放。平潭发展及其全资子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
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平潭发展及其全资子公司医院管理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中信建投。平潭发展及其全资子公司医院管理公司的存单不得质押。
(二)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民生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平潭发展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平潭发展及其控股子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平潭
发展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
建投每季度对平潭发展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程
明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平潭发
展、医院管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7 日前)向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信建投。民生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民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中信建
投可要求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或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可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民生银行、中信建投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或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平潭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民生银行、中信建投四
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
平潭发展备用。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