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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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 2015-091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26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982,1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0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49,999,985.11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 20, 05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729,949,985.11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

会[2015]405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9,949,985.11 元,具体专户存

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帐号 金额(元) 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1028029201431682 1,729,949,985.11

司新昌支行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东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炜、王振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终止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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